今年5月2日,一家人和亲朋好友们开着车子去玩,可没想到,开到象山一段上坡路时,金先生的妻子操作不当,车子后溜,撞到了停在后面的轿车。她赶紧下车看,眼前的一幕让金先生妻子后悔不已,车上21岁的女儿在不停地流血。
“坐在后面车子上的女儿死了,两辆车子也都坏了。”经鉴定,金先生的妻子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。金先生想起,去年10月8日,他向一家保险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金额险50万元,同时还投保了交强险。
于是,金先生要求保险公司理赔,但是遭到了拒绝。为此,金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,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共计55余万元。
“按照合同,死者是保险人的女儿,这种情况我们不予赔偿。”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辩称。
在这份保险合同上,在免赔条款中有这样一条:“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他们的家庭成员,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”,也就是说,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,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。
对此,金先生颇为不解,自己签合同时,怎么就没看到这条规定,况且买保险就是为了应对这些不测风险的,关键时刻保险公司怎么就不赔了呢?
原告代理律师称,金先生的女儿无论是相对于车主还是保险公司,都是明显的第三者。双方签订的免责条款,是格式条款,在签订保单合同时,被告没有就免责条款向原告明确说明,也没有提供所谓的保险条款。
昨天,记者从宁海县人民法院了解到,经过他们的调解,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:保险公司支付金先生一半的死亡赔偿金及其他损失,共计保险金30万元。